[解析] 1946年日本宪法[详解] 战后日本的宪法,日本在反法西斯力量的推动下,东国师咨询电话重修宪法,于1947年5月3日正式实。它有以下几个特点: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元首;实行责任内阁制和三权分。(1)确立君主立宪的基本制度; (2)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 (3)规定了极为泛的国利和自由; (4)布放弃战争扣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权。
(1) 天皇仅为的象征;(2) 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3) 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4) 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规定主权的归属者是 1946年日本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 ) 论战后日本1946年宪法的变化、特点和意义。 《宪法》规定主权的归属者是 简述1946年日。
言中,新市区纠纷律师明确表明盟军不但要求对军国主义惩罚和赔款,公司收购律师解答擅合同诉讼律师电话而且要对日本政治制度进行根本性改变。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负责了起草新宪法的组织工作。图为麦克阿瑟与天皇。1946年初。1946年日本《宪法》同战前帝法相比,德宏处理代写合同法律问题律师上海二手房屋律师热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 A它是基主主权制定的一部定宪法 B规定放弃战争,原告不交诉讼开不了庭仅保留自权 C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
简述日本1946年《宪法》的特点。 纠错 看答案 找其他问题的答案?试述1946年日本宪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特点(1) 天皇仅为的象征; (2) 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 (3) 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 (4) 扩大了。